在新郑市溱水路西侧、炎黄大道北侧,一个名为“畅馨园”的小区是新郑市为低收入群众圆“住房梦”的惠民生项目,凡是贴有“人才”两个字的楼房都是公租房。对于申请公租房的条件,新郑市规定:“第一学历必须是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学历。”2014年4月,新郑市首批公租房开选以来,“人才”两字将很多人拒之门外。(6月30日《中国青年报》)
公租房成“人才房”,并非新郑市首创。媒体报道,早在2011年,北京中关村首批人才公租房就流向了知名企业的精英,广东、重庆也有类似案例。
公租房成“人才房”,混淆了“保障”和“奖励”两个不同概念。地方政府把手伸向公租房,损害了低收入者的权益,有劫贫济富之嫌;也破坏了政策的公平性,因为低学历者的住房形势更加严峻也更需要政府“扶助”。
公租房是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部分,分配对象相当清楚。2010年6月8日,国务院发布《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》,对公租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提出了明确要求,“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条件”为唯一的资格申请标准,不与任何学历挂钩。2011年6月15日,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《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》,要以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,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”,也没有提到公租房必须与第一学历挂钩。由此可见,新郑市规定申请公租房对象“第一学历必须是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学历”,这种“人才”公租房,与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相悖,应当立即叫停才对。
新郑市公租房在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之外,额外增设限制性条件,是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。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《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》规定:“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,对于那些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,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都应当及时清理并宣布失效。”新郑市法制办回应“人才”公租房政策出台时说,他们做了合法性审查,没有发现其内容有和法律冲突的地方,因此,制定这样的政策并无不妥之处。可见,新郑市相关部门让公租房成“人才房”,缘于法律意识淡薄。一些地方部门“缺法”,脑袋一拍出台“土政策”是不正常官念和做派在作怪,更当反思如何整改。
国家公租房惠民政策,地方政府必须“不折不扣”地执行,让广大群众充分享受到政策红利,感受到政府的为民之心。政府要吸引人才,本是无可厚非,可以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,而不是把用于社会兜底保障的有限公租房资源变成“人才房”,当成招揽人才的砝码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,地方政府特别要依法用权、依法行政,万万不可置法律于不顾,搞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”。